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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武科规[2017]1号)
发布时间:2017-04-07 10:52

武汉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有效地开展我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开展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批复》(国函〔2016〕40号)和《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复函》(国办函〔2013〕33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和《关于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推广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及相应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三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商务、财政、国税、地税局,发展改革委和东湖开发区管委会成立武汉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小组),其主要职责为: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负责对已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建立认定信用制度,对在认定工作中出现违规行为的企业、专家及相关人员予以相应处理。

认定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以下简称“认定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材料进行评审;负责组织召开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会;承办认定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评审专家组成应不少于5人。专家组成员将从我市相关行业和领域组成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其中包括技术领域或行业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评审专家应具有相关专业背景与实践经验,熟悉认定工作相关要求,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不得披露申报企业的技术经济信息、商业秘密和评审结果。

 

第三章   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附件1)或《技术先进型服务贸易领域范围》(附件2)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武汉市境内。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四)企业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或《技术先进型服务贸易领域范围》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五)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或《技术先进型服务贸易领域范围》中所规定的服务,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企业,申请认定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附件3)。

(二)企业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综述(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研发活动情况、企业提供服务和经营管理情况、企业发展前景和规划以及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与竞争优势评价等)。

(三)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四)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一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证明材料)。

(五)企业上一会计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及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明细表(注明服务项目名称、收入来源[离岸/在岸]、合同签订时间、合同标的金额、实际收入金额,附相关合同和结汇单的复印件)。

(六)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研发能力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获本市或国家、省科技奖励证明等,以及用户使用报告等来自于客户或其他市场主体的评价或证明材料。

(七)企业职工花名册(注明员工学历结构、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人员情况)以及职工的社会保险缴费单复印件或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材料的提交

(一)登陆申报系统。申报单位应登录武汉市科技局门户网站(www.whst.gov.cn,点击“服务事项”栏目—“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在线申报”按钮进行网上申报。

(二)在线填写申报信息。以单位账户登录后,点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在线填写申报信息。

(三)上传附件。所有附件资料按要求签字盖章后,制成PDF文件作为附件上传。

(四)提交申报资料。点击“提交”,确认成功提交后,申报完成。一旦成功提交申报,其资料只能在认定办公室相关单位审核不通过时方能进行修改。如果点击“保存”,资料保存在申报一览中,项目状态为“待提交”,可以再次修改,须点击“提交”才算完成申报。

获得“武汉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通过后的企业,在申报系统中将所有资料打印二份装订成册,并加盖企业公章后一份送(寄)武汉市科技局,另一份送(寄)所在区域科技局或相应部门存档。

第八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企业需在每年4月5日前按照第七条要求提交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九条  认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认定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拟确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名单。经拟确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在市科技局网站(网址:www.whst.gov.cn)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认定办公室对有关问题进行查实处理,属实的取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公示无异议的,由认定小组单位联合发文认定并在市科技局网站上公布认定结果。认定企业名单报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及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和省发改委备案。

第十条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持相关认定文件和证书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政策优惠事宜。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十一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认定办公室和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由认定办公室单位联合发文终止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自发生变化之当年度起不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认定小组成员单位在日常管理中,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应填写《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复核表》(附件4),由发现单位交送认定办公室。复核期间,暂停企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复核后,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由认定办公室单位联合发文,及时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第十二条  对于获得国家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从事高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满足条件的,可按照上述程序提出申请认定为武汉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第十三条  跨试点城市整体迁移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试点城市部分迁移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须按照本办法申报审定后享受相关政策。

第十四条  对在申报认定中提供虚假信息的企业,取消其资格,认定小组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原由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改委和东湖开发区管委会联合颁发的《武汉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武科规〔2015〕2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截止到国家试点期结束日。



 

附件1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

 

 

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

(一)软件研发及外包

 

适用范围

软件研发及开发服务

用于金融、政府、教育、制造业、零售、服务、能源、物流、交通、媒体、电信、公共事业和医疗卫生等部门和企业,为用户的运营/生产/供应链/客户关系/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计算机辅助设计/工程等业务进行软件开发,包括定制软件开发,嵌入式软件、套装软件开发,系统软件开发、软件测试等。

软件技术服务

软件咨询、维护、培训、测试等技术性服务。

(二)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

 

适用范围

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设计

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以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等。

测试平台

为软件、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的开发运用提供测试平台。

(三)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

 

适用范围

信息系统运营和维护服务

客户内部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桌面管理与维护服务;信息工程、地理信息系统、远程维护等信息系统应用服务。

基础信息技术服务

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IT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安全服务、通讯服务等基础信息技术服务。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

 

适用范围

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

为客户企业提供内部管理、业务运作等流程设计服务。

企业内部管理服务

为客户企业提供后台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审计与税务管理、金融支付服务、医疗数据及其他内部管理业务的数据分析、数据挖掘、数据管理、数据使用的服务;承接客户专业数据处理、分析和整合服务。

企业运营服务

为客户企业提供技术研发服务、为企业经营、销售、产品售后服务提供的应用客户分析、数据库管理等服务。主要包括金融服务业务、政务与教育业务、制造业务和生命科学、零售和批发与运输业务、卫生保健业务、通讯与公共事业业务、呼叫中心、电子商务平台等。

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

为客户提供采购、物流的整体方案设计及数据库服务。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适用范围

知识产权研究、医药和生物技术研发和测试、产品技术研发、工业设计、分析学和数据挖掘、动漫及网游设计研发、教育课件研发、工程设计等领域。

 


 

附件2

技术先进型服务贸易领域范围

类别

适用范围

一、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1.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系统集成咨询服务;系统集成工程服务;提供硬件设备现场组装、软件安装与调试及相关运营维护支撑服务;系统运营维护服务,包括系统运行监测监控、故障定位与排除、性能管理、优化升级等。

2.数据服务

数据存储管理服务,提供数据规划、评估、审计、咨询、清洗、整理、应用服务,数据增值服务,提供其他未分类数据处理服务。

二、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

3.研究和实验开发服务

物理学、化学、生物学、基因学、工程学、医学、农业科学、环境科学、人类地理科学、经济学和人文科学等领域的研究和实验开发服务。

4.工业设计服务

对产品的材料、结构、机理、形状、颜色和表面处理的设计与选择;对产品进行的综合设计服务,即产品外观的设计、机械结构和电路设计等服务。

5.知识产权跨境许可与转让

以专利、版权、商标等为载体的技术贸易。知识产权跨境许可是指授权境外机构有偿使用专利、版权和商标等;知识产权跨境转让是指将专利、版权和商标等知识产权售卖给境外机构。

三、文化技术服务

6.文化产品数字制作及相关服务

采用数字技术对舞台剧目、音乐、美术、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资源等文化内容以及各种出版物进行数字化转化和开发,为各种显示终端提供内容,以及采用数字技术传播、经营文化产品等相关服务。

7.文化产品的对外翻译、配音及制作服务

将本国文化产品翻译或配音成其他国家语言,将其他国家文化产品翻译或配音成本国语言以及与其相关的制作服务。

四、中医药医疗服务

8.中医药医疗保健及相关服务

与中医药相关的远程医疗保健、教育培训、文化交流等服务。


附件3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

 

 

 

企业名称(盖章):                        

企业英文名称:                             

       填报日期:                             

 

 

 

 

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市发展改革委、东湖开发区管委会编制

 

二○一七年制


 

填报说明

 

一、企业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关于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推广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2号)和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展改革委和东湖开发区管委会联合发布的《武汉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武科规〔2017〕1号)的规定填写本表的各项内容,并对填报内容及所附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本表的各项填报内容不得留空,无相关内容或数据时填写“无”或“0”。

三、本表数据有小数时,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四、本表中“注册类型”根据国家统计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按本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类型填写。如:(1)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2)集体企业;(3)私营企业;(4)股份制企业;(5)联营企业;(6)有限责任公司;(7)外商投资企业;(8)港、澳、台投资企业等。


 

企业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注册时间


注册类型


法人代码


税务登记号


签发日期


注册地址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企业法定

代表人

姓  名


手机


身份证号


电  话


传真


E-mail


联系人

姓  名


手机


电  话


传真


E-mail


企业是否上市

  

企业上市代码


股权结构

(本表可续加)

中国

公民

姓   名

身份证(护照)号

投资额

(万元)










外籍

公民










中国企业法人

名   称

法人代码

投资额

(万元)







外国企业法人







服务业务范围

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

1.软件研发及外包

2.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

3.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

1.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

2.企业内部管理服务

3.企业运营服务

4.企业供应链管理数据库服务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包括知识产权研究、医药和生物技术研发和测试、产品技术研发、工业设计、分析学和数据挖掘、动漫及网游设计研发、教育课件研发、工程设计等领域

四、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1.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2.数据服务

五、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

1.研究和实验开发服务

2.工业设计服务

3.知识产权跨境许可与转让

六、文化技术服务

1.文化产品数字制作及相关服务

2.文化产品的对外翻译、配音及制作服务

七、中医药医疗服务

1.中医药医疗保健及相关服务

企业认定情况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为集成电路企业

□认定为软件企业    □认定为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  □其他(请注明            )   □无

企业人员情况


年龄

文化程度/学位

专业技术职称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总裁(总经理)






3年人员变化情况

上年末职工总数

前年末职工总数

3年末职工总数




上年末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数

上年末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

上年末从事研究开发的人员数




国际资质认证情况(本表可续加)

资质证书类别

通过认证时间

认证级别

认证机构名称













































上一会计年度企业经营情况

企业总收入

         万元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外汇/按银行结汇日汇率折算人民币)

         万美元

技术先进型服务

业务收入总和

          万元

          万元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企业总收入比重

            %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比重

             %

净利润

         万元

纳税总额

          万元

资产总额

        万元

资产负债率

             %

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情况

简述企业为支撑服务外包业务已采用的专利技术或核心关键技术、基础软件和应用软件、主要设备与网络等的情况(300字以内)


上一会计年度企业科技活动情况

研究与开发经费投入情况

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

万元

研发经费占企业总收入的比重

%

承担国家和地方科技计划情况(本表可续加)

项目名称

立项年度

项目编号

级别

执行情况




□国家级

□省级

□市级

□已完成

□正在实施




□国家级

□省级

□市级

□已完成

□正在实施




□国家级

□省级

□市级

□已完成

□正在实施

获得科技奖励情况(本表可续加)

奖励名称

获奖年度

级别

发证机关









自主知识产权数量

授权专利


软件著作权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其它


企业承诺

    我公司已了解申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相关要求,如实填写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请表》并提供了相关佐证材料,对上述承诺内容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公章)                                        

                                                          











































附件4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复核表

企业名称


企业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提出资格复核的理由:

 

 

 

 

 

提出复核机关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提出复核机关意见:

 

 

负责人签字:                (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