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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鄂发改高技2017[353])
发布时间:2017-08-01 09:19

湖北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规范湖北省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并为推荐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做好储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参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 湖北省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根据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和经济转型升级需要,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武汉海关、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指导协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开展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及快报工作。

  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所在地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和快报报送等事项。

  第二章 认 定

  第五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委根据省发展改革委通知要求报送申请材料。

  第六条 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湖北省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在本行业中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

  (三)已组建企业技术中心,且正常运作一年以上,组织体系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四)有持续稳定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500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50人;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800万元;

  (五)信用状况良好,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未发生下列情况:

  1. 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

  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2. 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

  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3. 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七条 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委根据本办法及当年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通知,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并将推荐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及其申请材料(纸质材料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档)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一)湖北省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

  (二)湖北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第八条 母公司技术中心已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其子公司原则上不得重复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对子公司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的,可申请为其母公司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的申请程序和要求与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相同。

  子公司已是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委在推荐其母公司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时,应在推荐意见中明确提出将其子公司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调整为分中心或撤销的意见。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委推荐的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进行初评,并根据初评结果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武汉海关、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以及国家、省相关政策规定,对企业财务指标、创新成果、管理体系以及通关、涉税、诚信等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确认认定结果,并通过省发展改革委官方网站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武汉海关、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在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90个工作日之内联合发文公布。

  第三章 评价和快报

  第十二条 原则上每两年对已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进行一次评价。

  第十三条 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委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评价工作通知,组织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填报评价材料,并对评价材料真实性出具意见。

  评价材料主要包括:

  (一)湖北省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

  (二)湖北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第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委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在65分至90分(不含90分)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分到65分(不含65分)为基本合格;

  (四)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第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武汉海关、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确认。省发展改革委在受理评价材料之日起70个工作日内发文公布。

  第十七条 原则上每半年组织报送一次企业技术中心快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当按照省发改委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半年度、年度企业技术中心快报。

  第四章 鼓励政策

  第十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结合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工作,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 对符合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重点领域,上一评价年度评价结果优良,创新成效显著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优先推荐申报国家企业技术中心。

  第二十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承担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研发任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经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由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武汉海关、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每年对企业变更情况进行确认。

  第二十二条 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委报送的企业材料和数据应当真实可靠。企业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行为,经核实,将纳入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

  (二)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

  (三)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四)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六)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七)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八)企业被依法终止;

  (九)连续三次逾期未报送企业技术中心快报。

  第二十四条 因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二)、(九)项所列原因被撤销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认定。

  因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七)项所列原因被撤销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认定。

  评价结果基本合格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由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督促其改进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地税务机关和省内各直属海关依据职责范围分别对申请认定和参与评价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第六条第(五)项第1条、第2条,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第(六)项所列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武汉海关、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发文公布调整、撤销和更名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地可参考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政策,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涉及的申请材料、评价材料及评价指标体系的内容和要求,省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体系或各行业技术创新变化,商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武汉海关、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作适时调整。

  第二十九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快报等,逐步实现网上申报。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湖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鄂发改技装〔2008〕76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武汉海关、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解释。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湖北省财政厅 武汉海关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7月18日

  

     附件:     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