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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区域金融中心建设若干支持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6-30 09:44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区域金融中心建设若干支持政策的通知

发文机构: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武政规〔2021〕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武汉市加快区域金融中心建设若干支持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16日




武汉市加快区域金融中心建设若干支持政策


为加快建设武汉区域金融中心,更大力度促进金融机构壮大、资本市场活跃、创新要素齐全、金融人才集聚,建立多元化现代金融体系,全面提升金融业发展规模质量和辐射带动力,实现2025年金融业增加值突破2500亿元、存贷款余额突破10万亿元、直接融资规模突破5000亿元、私募基金规模突破5000亿元、上市企业数量倍增的工作目标,特制定本政策。

一、集聚壮大金融总部

(一)对新设立或者新迁入的总部金融机构,按照实收资本规模2%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单家机构最高奖励不超过1亿元。对新设立或者新迁入的金融机构地区总部、金融业持牌专营机构,按照营运资金2%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单家机构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

(二)对新设立或者新迁入的总部金融机构、总部金融机构地区总部,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自用建筑面积(不含配套用房和附属设施)每平方米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租赁并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3年按照租金60%的比例给予奖励,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对新设立或者新迁入的银行、证券、保险等3类总部金融机构,自注册次年起,连续3年按照银行类机构新增本外币存贷款余额1‰的比例、证券类机构营业收入2%的比例、保险类机构保费收入3‰的比例分别给予运营奖励。对新设立或者新迁入地区总部的,按照总部金融机构运营奖励标准50%的比例给予奖励。

(四)对增资扩股或者并购重组的在汉总部金融机构,分别按照新增实收资本或者并购交易金额2%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00万元。对在汉注册经营满3年的地方金融组织,按照新增实收资本金额2%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600万元。

二、提升直接融资水平

(五)对我市在沪深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最高不超过800万元奖励。对在与中国证监会签署监管备忘录的国家或者地区上市,且募集资金80%以上比例投放我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600万元。将上市公司迁入我市的,给予相同标准奖励。

(六)对我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进入创新层后再奖励100万元。对完成股份改制并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四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各类企业后期成功升板或者上市的,补齐奖励差额。

(七)对在汉上市公司、挂牌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再融资投资本市项目的,每年按照不超过项目到位资金1%的比例,给予单家机构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项目完工投产后予以兑现。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银行间票据融资的在汉企业,每年按照实际融资额2‰的比例,给予单家机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九)对新设立或者新迁入的股权投资企业,当年实际投资我市初创期种子期科技企业的,累计投资额每满5000万元(或者等值外币)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当年实际投资我市非上市企业(不含初创期种子期科技企业)的,当年累计投资每满5亿元(或者等值外币)给予一次性奖励400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2000万元。

(十)鼓励国有企业或者引导基金投资我市初创期科创企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企业或者项目发展壮大后的引导基金增值收益可部分或者全部让渡给其他出资人、基金管理机构。

三、推动金融创新发展

(十一)对在汉科技型企业上年度贷款余额新增达到10亿元以上的银行机构,每年按照贷款新增余额0.2‰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对普惠小微企业贷款执行相同奖励标准。

(十二)对实收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新设金融科技类市场主体,按照实收资本2%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三)对我市开展的金融科技关键技术创新项目,视应用情况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支出费用30%的比例标准给予资金支持,单家机构或者企业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十四)对银行投贷联动贷款本金损失的,按照50%的比例给予补偿;对科创企业保证保险贷款,由保险机构、银行、市科技部门按照5∶2∶3的比例联合共担风险。

(十五)对在争取国家重大政策支持、推进金融改革创新、协调引进金融机构等方面作出积极贡献的在汉金融管理部门和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四、促进金融人才集聚

(十六)对新设立或者新迁入的各类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自注册次年起,连续3年按照不超过个人薪酬8%的比例给予奖励,单家机构每年合计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对现有在汉金融机构当年作出经济贡献、实现利润达到10亿元以上、且增长超过8%的,按照高管人员个人薪酬4%—8%的比例给予奖励,单家机构每年合计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

(十七)对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出入境、居留许可、医疗及子女就学等给予便捷服务。支持在汉金融机构引进、招聘的高层次人才申报“武汉英才计划”。

(十八)对取得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北美精算师(ASA)、中国精算师(FCAA)、英国特许注册会计师(ACCA)执业资格证书后在我市金融系统全职工作满2年的,按照每人2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五、其他政策

(十九)对武汉区域金融中心建设具有特殊重大影响的金融机构,其支持政策可通过与市人民政府签署特别协议方式另行约定。

(二十)本政策第十至第十五条所涉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其他政策所涉奖励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1∶1的比例承担。各区要认真受理申请、审核并先行全额兑现,市级承担的部分由市财政通过结算补助至相关区。同一市场主体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不得就相同事项申请市级层面不同奖励资金。享受本政策的市场主体在10年内迁离我市或者减少实收资本的,应当按照规定退回相应奖励资金。

(二十一)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5年。2020年7月29日起至本政策施行之日期间新设立或者新迁入的金融总部,以及增资扩股或者并购重组的在汉金融机构,适用本政策。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应当根据本政策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