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打造全国科技创新高地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引导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省级财政设立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为进一步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激励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活动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科技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实施和管理。
省财政厅的职责: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会同省科技厅制(修)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加强资金预算管理;根据省政府批准的资金安排方案,下达专项资金;指导、督促省科技厅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根据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实际应用情况,动态调整资金预算。
省科技厅的职责:负责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奖励的管理工作;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安排方案,商省财政厅同意后按程序报省政府审批;制定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和区域或项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管理。
市县财政部门的职责: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资金文件,及时办理资金拨付。
市州科技部门的职责:负责组织企业申报,受理企业申报材料;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审核后的企业名单和材料汇总报送省科技厅;协助省科技厅开展资金管理和绩效管理。
第二章 支持方式和标准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为奖励性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是指企业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研发活动,省财政根据实施结果和绩效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事后补助资金。获奖企业可将获奖资金统筹用于开展研发活动。
第五条 专项资金奖励由基础性奖励和激励性奖励两部分组成,专项资金在资金总额范围内优先落实基础性奖励,再安排激励性奖励。具体方式如下:
(一)基础性奖励金额=上年度销售收入*(同期企业研发强度-对应的研发强度基础要求)*奖励系数6%。
其中:研发强度=研发费用/同期销售收入。
对应的研发强度基础要求按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相关要求执行。
确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后,按照研发强度从高到低排序,在财政预算安排额度内按顺序予以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兑付起点为3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激励性奖励用于支持研发经费增速超过50%的企业。
激励性奖励金额=激励性奖励资金总额*(该企业基础性奖励金额/全部纳入激励性奖励范围企业基础性奖励总额)。
其中:研发经费增速=(上年度研发费用-前一年度研发费用)/前一年度研发费用;激励性奖励资金总额=当年专项资金预算总额-已兑付的基础性奖励资金总额。
单个企业激励性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奖励资金实行取整奖补。根据测算结果,按照1万元/档的标准向下取整至万元位。
第六条 省委、省政府确定支持的重大事项和重点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第三章 申报流程
第七条 省科技厅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公开发布开展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通知。
第八条 各市州科技部门对申报企业材料进行初审,初审主要审核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准确齐全。对不符合申报条件或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企业不予受理,直接退回。经初审通过的企业,由市州科技部门将企业名单和申报材料推荐上报省科技厅。
第九条 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市州申报的企业名单和材料进行审核,重点核查企业申报材料中关于研发费用和销售收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四章 资金下达
第十条 省科技厅完成审核后,核定并在网站上公示奖励企业名单及奖励金额,商省财政厅同意后按程序报省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批准方案,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下达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各地财政部门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资金文件,及时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预算执行、预算调剂、结余结转资金按照现行中央和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省科技厅按要求设置整体绩效目标和区域或项目绩效目标。省财政厅下达专项资金时,同步下达区域或项目绩效目标。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应每年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和绩效运行监控。省财政厅可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财政评价。
第十五条 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制度和问题整改责任制,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后续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要发挥执业监督作用,严格依法履行审计鉴证、税收服务、会计服务等职责,确保独立、客观、公正、规范执业。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项目资金管理部门要及时跟踪监控市县资金执行落实情况,督促加快支出进度,并充分利用好审计、财会监督、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等监督力量,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经费等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对企业违规取得的财政专项资金,予以收回。省科技厅负责组织清查处理,确认需收回专项资金金额,报省政府审批后,由省财政厅收回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 对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照《湖北省省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鄂财预发〔2025〕16号)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各地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关政策,激励高新技术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到期前根据实施情况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原《湖北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鄂财产发〔2023〕60号)同时废止。